■通讯员 余磊
高空抛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并明确处罚标准。根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处罚两起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对此类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3月9日,白云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花园新村79幢有住户高空抛物,抛落的物品中包含玻璃碎片,落点正处小区公共道路。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经勘查确认,这个路段日常人车通行频繁,事发时虽无人员经过,仅停有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但行为本身已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通过现场走访和调取监控视频,民警很快锁定涉事住户男子郑某。面对询问,郑某承认因图方便将家中杂物从高处抛下,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公安机关对郑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其深刻反省。
2月7日,海门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某小区有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砸中路边停放的一辆汽车,导致车辆车顶受损。
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对现场进行保护、固定证据,详细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快速锁定抛物源头为该小区5楼某住户。
民警经调查得知,这家住户是一对情侣,因情感纠纷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之下,女方邓某一时冲动,将家中行李箱从5楼窗户扔出窗外,砸中停放在楼下路边的汽车,造成车辆车顶凹陷、漆面受损。
面对民警的询问,违法嫌疑人邓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随后,民警结合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综合考量涉案嫌疑人的违法情节、认错态度及已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等情况,依法对邓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法律宣传,告知其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危害及法律后果,引导其树立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警方告诫:高空抛物不论是否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公共安全风险,即属违法,将被依法追责。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人人有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