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经侦前沿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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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投资珠宝玉石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以投资珠宝玉石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有些艺术公司通过线上搭建平台、线下传播方式,以投资珠宝玉石、投资公司相关产业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对投资人承诺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固定收益,后公司将线上平台关闭停用,投资人“钱货两空”。

办案民警总结此案有以下特点:

一是借用玉石交易“合法外衣”。传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加上互联网平台,让此类犯罪披上“合法化”外衣,更具欺骗性。涉案公司以“玉石保值担保、高额收益”为诱饵,诱使投资人在线上平台参与投资玉石等相关产业,迷惑性强。表面上买卖玉石、投资玉石产业产品,实际上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

二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涉案公司利用投资人想要短时间获得高回报的心理,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固定收益,诱使投资人产生试试看的侥幸心理参与投资,从而受骗上当。

三是通过线上搭建平台、线下宣传向不特定人群非吸。涉案公司线上搭建虚拟玉石交易平台,线下通过业务员招揽、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额利息诱惑群众在平台投资玉石,最终让投资人落入非吸陷阱。

四是巧立名目设立骗局。涉案公司设立一个“玉石投资买卖”骗局,上传的玉石图片大部分没有实物,且上传的价格比实际价格高很多。一旦投资人买入“玉石”就成了“接盘侠”,不但获取利息无望,而且本金也一去不回。

民警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大特征:一是非法性(未经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公开宣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承诺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对象不特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拱墅经侦大队提醒:在投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字画等各类产品或服务时,要核实公司资质,分清投资和非吸的区别,捂紧钱袋子,谨防被骗。

(讲述: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余勇进 整理:陈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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