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版: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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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自家池塘里挖出一“宝贝”主动上交非法持有及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通讯员 张瑛 卢跃平

1月7日中午,家住长兴县洪桥镇的村民陈先生(化姓)主动上交一支老式气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由于临近年关,陈先生想将自家池塘内的淤泥清理干净。在清理过程中,他发现一个长长的东西躺在池塘里,凑近一看,原来是一把长枪,且看着并不像玩具枪。陈先生不知道枪是谁丢弃在塘里的,但他经常听到民警宣传“缉枪治爆”工作,且周边群众深知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弹药属违法犯罪行为,便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接警后,长兴县公安局洪桥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带队前往现场查看。“这种枪我在抗战影

视剧里经常看到,虽然不知道还有没有杀伤力,但我想应该有些历史价值。”陈先生指着枪说。

民警通过观察发现,从枪支表面看,部分枪身已被腐蚀,枪管铁迹斑斑,但不排除枪支性能完好的可能。

“你能主动上交枪支,消除安全隐患,为你点赞!”民警对陈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工作、主动上交枪支的行为给予肯定和赞扬。

日前,陈先生上交的枪支已移交至长兴县公安局基础防控中心,后续由专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警方告诫:非法持有及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枪支、弹药要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持有及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及时消除社会安全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村民上交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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