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施劢 伊芳明 沈许珂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下沙派出所接到举报线索,下沙有人帮他人取钱赚好处费。于是,民警侦查后确定嫌疑人是韩某,传唤他到派出所。
韩某交代,他在路边看见一张小广告,内容大致为帮他人取钱,能赚1000元佣金,当即他便扫了小广告上的二维码,加了对方微信。对方说:“我有一笔3.8万元汇款,为了避税先打到你的账户里,到账后,你帮我取出来,可以给你1000元好处费。”他就回复:“我可以的!”他爽快地和对方约好取现时间,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前往银行,取出3.8万元现金,对方给他1000元好处费。
很快,对方及团伙成员,因涉嫌洗黑钱陆续被民警抓获。《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钱塘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韩某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