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流程图可方便大家更好理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整体流程:
启动确认
1.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
2.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3.对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启动确认工作。
受理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或者举荐,填写《受理登记表》,当场制作《受理回执》交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调查取证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合法、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需要查明的事实包括:
(一)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存在;
(二)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为行为人实施;
(三)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
(四)见义勇为行为人身份、工作单位和职责等基本情况;
(五)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其他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有关的事实。
审核审批
治安部门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审核、复核以及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法律审核。
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经治安、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确认事项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予以确认
确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制作《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送达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制作《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告知书》送达举荐人。
不予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不能成立的,制作《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其家属、举荐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若存异,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