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版: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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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七旬老人骑上电动车就跑
柯桥交警48小时抓获肇事者

■通讯员 朱敏锐

“真没想到交警同志这么快就找到肇事者,太感谢了!”4月18日上午,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居民娄先生手持写有“破案神速扬警威”的锦旗,专程来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警大队钱清中队致谢。锦旗背后,是一桩令人揪心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4月14日19时许,72岁的黄阿姨在钱清街道西沙头村道散步时,突然被身后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带倒,肇事电动车在碰撞后侧翻。驾驶员起身后却未施救,反而骑上电动车迅速逃离。村民闻声而来查看伤者,当时黄阿姨已无法站立,脚踝严重肿胀。

接警后,钱清中队交警火速抵达现场。由于事发路段无治安监控,加上黄阿姨受惊过度难以描述细节,案件侦破陷入僵局。交警扩大搜索半径,终于在附近厂区民用监控中发现关键影像:肇事者为女性,身着深色外套,驾驶深色电动车。然而因光线不足,人员样貌特征并不明显。

接到这一“棘手任务”后,事故处理队队员楼杨剑、钟佳琪开启“视频追踪+实地摸排”双重模式,连续调取事发地周边多个路口监控,绘制出肇事者行动轨迹。通过排查分析,肇事女子的踪迹最终进入南钱清村出租房聚集区。4月16日,交警进行逐户排查,最终通过其丈夫找到了女子刘某。

面对民警的询问,刘某承认因心存侥幸逃离现场:“当时觉得老人伤得不重,事后又怕担责换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两天煎熬不如当时一个电话。”

经过交警认定,刘某因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责。

4月2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黄阿姨医疗费等共计6000元,并面临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遵守交通法规是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基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报警电话。任何逃逸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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