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政齐
近日,“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举国震惊,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此类案件在我国并非孤例,近年来时有发生并见诸报端,挑动公众神经。由于我国刑法此前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实施恶性暴力犯罪的人往往因不满十四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故民众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不绝于耳。为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修订后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囿于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相较于成年人而言要弱,现行刑法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情节要件以及程序要件五个方面限制对《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然而,如何理解“情节恶劣”在诸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情节恶劣”的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为最大程度实现社会保护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双重保护,更好满足公众对司法工作客观公正的期待,亟待进一步厘清《刑法》第17条第3款中“情节恶劣”的审查要素和认定标准。
第一,“情节恶劣”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具有判断上的独立性。
有观点认为,《刑法》第17条第3款中的“情节恶劣”为注意规定,其作用仅在于修饰“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即使删除条文中的“情节恶劣”也无关紧要。笔者对此并不苟同。
首先,从立法原意看,《刑法》第17条第3款仅针对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故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极为特殊的例外,对该款的适用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如果认为“情节恶劣”系对“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一结果的提示性规定,便会虚置“情节恶劣”这一要件,如此解读显然与立法原意相背离。
其次,“情节恶劣”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从体系解释上看,“情节恶劣”的内容虽没有统一标准,但所包含的内容除了危害结果以外,还包括犯罪动机、行为手段、行为目的等要素。如果将“情节恶劣”这一要件粗浅地认为只包含危害结果,则会导致需要考察的内容因为解释而被虚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从文义上看,《刑法》第17条第3款设置结果要件,对死亡结果和重伤结果中间以“或”来规定,故没有理由认为“情节严重”只能修饰后者而不能修饰前者。
第二,对“情节恶劣”要件的认定需要绝对排除结果要素和部分排除手段要素,以避免重复评价。
首先,《刑法》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已经对危害后果进行了评价,则如果再在认定“情节恶劣”的过程中评价危害后果便会重复评价,有违现代刑法基础理论。
其次,《刑法》第17条第3款对“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的危害后果作了手段上的限制,即必须是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的重伤结果,但是对于“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没有作手段上的限制。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在认定重伤结果所对应的“情节恶劣”时,无需对手段残忍与否进行考察。而在认定死亡结果所对应的“情节恶劣”时,则需要对手段进行考察,否则便会遗漏评价。
最后,有观点认为“致人死亡”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和“以非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因此对死亡结果对应的“情节恶劣”不需要考察手段恶劣与否。
笔者不赞同此观点。一是如此理解会导致原本应评价的内容通过解释被虚化,二是若按此标准对“致人死亡”进行解释,则也可以通过以动机、目的等要素作为结果的分类标准,将手段作为死亡结果的分类标准不具备合理性。
第三,对“情节恶劣”要件的认定是要素集合式的综合性评价。
如前所述,“情节恶劣”的规定散见于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之中,对于该要件的认定应以现行刑法中已有的类似规定为参照,同时还必须基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与之进行甄别。笔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3款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要素判断,至少需要考虑行为人状况、被害人状况和社会影响等三方面因素。
首先,行为人状况包括犯罪动机、行为次数、行为人数、犯罪前科、悔罪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等因素。
其次,被害人状况包括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被害人是否谅解以及被害人特殊性等因素。
最后,社会影响的包括是否在公众场合进行,但不包括案发后对民意的影响,否则就会导致民意能够决定刑事责任的结果,这显然不符合公众的正义直觉。“情节恶劣”的判断应综合以上各项因素,以兼顾社会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双重保护原则为指导,充分考量各方面的要素。
应当看到,“情节恶劣”这一要件本身有助于实现司法适用的统一和准确。实际上,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确认属无奈之举。《刑法》应当发挥“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应当注重刑法之外法律的运用和发挥家校的教育功能。
具言之,从法律层面看,需要综合运用好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21年制定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措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从家庭层面和学校层面看,应当充分发挥家庭和学校在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