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警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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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中“情节恶劣”内涵之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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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罪错分级干预体系,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

■李亮 夏强

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名初中生被杀害,嫌疑人系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烈关注。根据最高检2023年发布的数据,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37681人、55379人、49070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国家对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出了一系列努力。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经过严格的程序把关之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降低责任年龄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然而,按照最高检的数据,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不难得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未显著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趋势。

2020年修订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尤其是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治理思路。然而,分级干预措施不够完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一些未成年人违法后无人无力监管、干预矫治落空,以致发生反复实施违法行为,最终铸成大错、构成犯罪。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罗海敏教授所言——处罚性措施往往以将针对成年人的刑罚或行政处罚减量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方式来体现其“宽容性”,缺乏处分替代性、保护性的功能;而教育矫治性措施强制性不够、约束性不强,同样存在保护功能薄弱的缺陷,从而使得其与处罚性措施之间断裂明显,缺乏充分的过渡与衔接。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构分级干预体系即成为近年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两条主要代表性路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降至清末新刑律以来历史的最低点,再降刑事责任年龄几无可能。通过健全完善分级干预体系来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不二选择。

准确理解运用现行罪错体系及其分级干预措施。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新界定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准确理解修订后的概念及其对应的干预、矫治、预防等措施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尤其要准确把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提出的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区别与联系:矫治教育是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专门教育是对进入专门学校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而专门教育则是专门学校设置的专门场所对部分进入专门学校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不断优化罪错体系的完整性,注重自然衔接,形成闭环。《预防法》中的干预措施按功能性质可分为关照类措施,如交由监护人监管、社工服务、心理行为矫治,教育矫治类措施,如学校帮教告诫、公安帮教训诫,包括宵禁令、行为规范令、戒瘾治疗令、社会服务令、观护令等,以及转入专门学校等;刑事类措施,如判处徒刑,接受社区矫正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接受教育矫治。如何更科学地厘清适用对象,按照阶梯化优化干预严厉程度还有很多空间。有学者建议的虞犯行为(不良行为)、违警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刑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因为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及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的四分法不失为未来修法的可行路径。

健全分级干预的少年司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打击未成年犯罪,又得兼顾宽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做法已经陷入窘境,若年纪更小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再发生,那么制度将无所适从。况且,少年法则主张要超越传统刑事司法所讲的罪与刑之间绝对对应关系,以保护主义基本立场超越报应主义观念,进而强化对罪错未成年人干预教育并实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这些成为建构相对独立少年司法、少年警务的实践和理论依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少年司法分流,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进入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一般的犯罪行为及触刑行为留在少年司法审理,虞犯行为、违警行为则通过少年司法再分流到矫治机构、专门学校等。少年司法聚集资源优势,让“对未成年人开展独立系统调查,考量责任分担,全面分析酿成案件成因、改善其生长环境等工作”更实更细,预防工作将更有效。借鉴少年法庭、少年检务的经验,尽快组建未成年人警务队,提升少年警务的专业化,鼓励各地总结提升少年警务实践经验,探索少年警务模式,夯实少年司法的基础,进而再逐步构建有别于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此外,还需要壮大实施分级干预措施的专业力量。不仅要按照预防法的规定推动地方建立功能齐全、教育理念科学、矫治功能有效、配套条件较好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更要充分动员、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培养更多擅长心理辅导、家庭教育、善于开展干预矫治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助力罪错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作者李亮系浙江省委党校2024年第一期中青一班学员,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书记、主任、教授,夏强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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